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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新变化及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5-04-25作者:伟德国际娱乐官方

  详细介绍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制定的《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年4月1日生效。本文立足燃气企业经营,分析《条例》生效后将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以期对广大燃气企业经营活动有所裨益。

  相对于原《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新的《条例》由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该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性质由地方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体现了全社会对燃气行业发展的关注。

  相对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办法》关于燃气管理职能职责的规定,《条例》对燃气管理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拓展,大多数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纵向上,管理触角向下延伸。大多数表现在条例第四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安全用气方面负有协助义务。

  二是横向上,明确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相较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办法》的原则性规定,新的《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燃气管理职责更加聚焦与明确,具体体现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与燃气安全相关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含气瓶)、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燃气燃烧器具等的监督管理;

  (三)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与燃气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参与工业相关行业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合部门职责为燃气安全工作提供对应支持和保障;

  (五)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与燃气有关的火灾等灾害事故的救援职责,并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做监督检查。

  三是营造全社会关注燃气行业的氛围。大多数表现在《条例》第六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机构也应当开展燃气设施保护、用气安全、节约使用等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

  《条例》在坚持“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前提下,强调“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特许经营的原则。《条例》强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二)设定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条例》强调“通过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以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三)建立特许经营评估机制。《条例》强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情况做评估。”

  (四)强化特许经营的随附义务。鉴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在特定地域具有排他的自然垄断属性,《条例》特别强调了燃气经营者在公平竞争,保障燃气用户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三项义务。

  1、普遍供气的义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的十项义务,其中第一项为“(一)拒绝向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如前所述,管道燃气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属性,特许经营权设定后,在特定区域只能有一个管道燃气供应者。对于管道燃气用户来说,对特许经营者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为保证用户对基础设施享有公平、平等的使用权,《条例》 强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不得拒绝向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2、工程安装领域的开放义务。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本质而言,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包括两项(1)市政公共管网的投资、建设、运营;(2)以管道方式供气。但在燃气行业的实际运营中,管道燃气用户红线内用户出资建设的管网设施一般交由燃气特许经营者组织实施。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反垄断监督管理的机构一致认为用户红线内安装工程应该是开放的市场,不属于独家经营的范围。在燃气行业领域内,因为利用供气环节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红线内燃气安装工程而被处罚的燃气企业屡见不鲜,因此《条例》第十四条强调了燃气工程安装领域的开放性。

  纵览新《条例》的内容,强化管道燃气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的特点十分突出,除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一般燃气企业应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之外,《条例》强调了如下六点:

  (一)燃气储备义务。《条例》第十五条首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履行政府储气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同时强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履行企业储气义务。”

  针对城镇燃气企业的储气能力,根据2018年4月26日出台的《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城燃企业要“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

  (二)管网设施更新改造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以上是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针对燃气设施日常维护责任的规定。

  (三)老旧管网改造的出资责任。《条例》第十条一方面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构建合理的更新改造资金共担机制”,另一方面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镇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

  (四)加大入户安检频次。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燃气企业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及制冷用户每年检查不可以少于1次;对居民用户每两年检查不可以少于1次。但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为所有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服务。

  (五)明确计量装置的更换及费用负担责任。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免费更换。

  (六)强调居民户内排除安全风险隐患费用承担。相比较2020年《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中类似内容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为排除用气安全风险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烧器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的范围仅适用于居民用户。

  《条例》除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按时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数的限制已到期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以及其他配件;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管理、操作、维护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外,还在以下方面加强用户安全责任:

  (一)增加用户禁止性行为。对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条例》在用户禁止性行为方面增加两条分别是:1、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品质衡量准则或者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2、禁止在同一房间使用两种以上燃气气源。

  (二)增加用户配置安全保护装置。大多数表现在《条例》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居民用户管道应当设置当管道压力小于限定值或者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

  (三)鼓励投保相关责任险。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投保相关责任保险。